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74774 证券简称:里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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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
(一) 存在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
(二) 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但不参与分配;
(三) 《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是指公司对持有相同类别普通股的不同股东实施不同分配比例的现金分红。
第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此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第九条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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