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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9:24:01 股吧网页版
里得科技: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5
十七、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 15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 ...... 15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7
二十四、 结论意见...... 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里得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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