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5)0101341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在 2025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与股东入股价格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
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颂锋与陈微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2)公司
股改前,存在王颂峰为徐燕等 4 人代持的情形。2015 年 5 月,王颂峰向恒盛源、
明瑞达、康菲得等 3 个持股平台以 1 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公司股权;王颂峰向宗新志以 1.62 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公司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后,上述代持解除。(3)明瑞达、康菲得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1)说明王颂峰与陈微关于公司股权的纠纷是否已彻底解决,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因素,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大额负债、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公司在股改前的历次增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3)结合上述代持形成及还原的具体过程、协议约定及资金流水,说明代持关系及代持还原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4)结合明瑞达、康菲得、恒盛源出资额实缴情况、合伙人的出资价格、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情形。(5)结合明瑞达、康菲得、恒盛源合伙人在公司的时任职务、薪酬水平、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及贡献,说明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5)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一、结合明瑞达、康菲得、恒盛源合伙人在公司的时任职务、薪酬水平、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及贡献,说明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015 年 5 月 27 日,武汉里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得有限”)召开股
东会,同意股东王颂锋将其在里得有限 8%的股权对应的 240 万元出资以 1.62 元
/出资额转让给宗新志;同意股东周跃将其在里得有限 2%的股权对应的 60 万元出资以 1.62 元/出资额转让给宗新志;同意股东王颂锋将其持有的里得有限 30.59%股权对应的 917.70 万元出资以 1 元/出资额转让给明瑞达,同意股东王颂锋将其
持有的里得有限 13.62%股权对应的 408.60 万元出资以 1 元/出资额转让给康菲
得,同意股东王颂锋将其持有的里得有限 5.76%股权对应的 172.80 万元出资以 1元/出资额转让给恒盛源。
此次股权转让,宗新志为外部投资者,公司以王颂锋、周跃出售给宗新志的股权转让价格 1.62 元/股为股份公允价值,明瑞达、康菲得受让股价低于同期公允价值,构成股份支付。恒盛源受让股价虽低于公允价值,但其受让股权实为还原徐燕的股权代持,故对恒盛源的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况。
明瑞达、康菲得确认支付股份支付情况如下:
此次股权转让时,明瑞达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间接持有里得科技 出资比例
出资额 (%)
1 普通合伙人 王玥 货币 16.34 299.90 32.68
2 有限合伙人 吴庆丰 货币 24.51 449.86 49.02
3 有限合伙人 曾莉莉 货币 8.17 149.95 16.34
4 有限合伙人 周跃 货币 0.98 17.99 1.96
合计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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