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2
关于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2025 年 8 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迪”“申请人”“公司”)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2、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申请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楷体(加粗)
问题一、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申请文件,(1)2023 年、2024 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11.20%
和 8.12%;(2)公司主要客户为终端客户的零部件加工商,同一终端客户对应多个公司的直接客户;(3)2024 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 32.85%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长主要来自深圳乐新、深圳捷图、广东永超和创维集团等客户,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回款率较低;(4)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客户深圳乐新模塑有限公司存在人员规模和参保人数均为 0 的情形。
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披露境外销售情况。
请公司:(1)说明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属国家或地区、成立年份、与公司合作历史、销售产品类别、销售区域、是否与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等;说明境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境外应收账款金额及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结合境外应收账款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回款风险;说明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出口退税的匹配性;(2)说明公司与直接客户、终端客户的具体交易模式和交易流程,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角色,是否存在终端客户指定直接客户情形;结合业务模式、具体合同约定、主要终端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经营规模、对应的公司直接客户等)说明公司销售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3)说明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如存在请按季度列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布,并结合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行业惯例;说明2024 年公司与客户深圳乐新、深圳捷图、广东永超和创维集团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交易规模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年份、与公司开始合作年份、合作背景等,说明公司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第四季度通过相关方虚增收入的情形,期后是否存在大额退货;(4)按照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分类,说明公司收入构成及占比、主要客户情况等;(5)说明与人员规模及参保人数较少的客户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交易是否真实;(6)结合公司期末在手订单、期后经营情况(收入、
毛利率、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营业收入和境外收入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包括走访、函证、截止性测试等,并对营业收入和境外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披露境外销售
情况。
根据《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披露规定以及具体补充披露位置如下:
指引规定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位置
申请挂牌公司报告期存在来自境外的销售收
入的,应当披露以下事项,并充分揭示可能
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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