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776 证券简称:兴盛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明确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母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系指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含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 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范运营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母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母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母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母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过半数;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 由母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
(六)母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聘任。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母公司存档。
第三章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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