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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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公司治理......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其他事项之关于历史沿革......1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其他事项之关于信息豁免......25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其他事项之关于境外投资......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436 号
致: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担任申请人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或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就申请人本次挂牌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关于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就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对《法律意见书》《审核问询函》涉及相关事项进行查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公司治理
根据申报材料,程军强、任蓉夫妇通过三家员工持股平台控制 100%表决权,且分
别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请公司:1、结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不限于近亲属,下同)及在公司、客户、供应商任职或持股情况(如有),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均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运行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2、结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公司兼任多个职务(三个及以上)的情况(如有),说明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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