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本规则第十一条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该人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五条与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和管理;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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