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会计准则等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编制及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审议批准报出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根据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及发展规划作出的决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前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23-2025)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行
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无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出具的《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撰写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
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 2023 年度、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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