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更新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重大交易事项;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及重大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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