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星联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相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
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