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相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
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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