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履职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管理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彰显公司价值理念与企业文化,保障经营发展战略落地,助力稳健、可持续发展。
(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责、权、利相结合,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适应。
(四)绩效导向原则,将绩效表现和薪酬挂钩,实现责任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有效激励。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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