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总经理辞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辞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还应当遵守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等义务,以及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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