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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星联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8

公告编号:2026-024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修订)》《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公司股东分红的制定依据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

公告编号:2026-024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或在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利润分配的条件和上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告编号:2026-024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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