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6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如有);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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