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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7:42:44 股吧网页版
格兰达: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74778 证券简称:格兰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预案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1.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1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该单一期限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顺位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本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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