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74778 证券简称:格兰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公开承诺事项作出相应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具体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如下: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4.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发行人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
(4)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若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即行生效,本人/本企业不因持股情况变化、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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