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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8:16:02 股吧网页版
格兰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74778 证券简称:格兰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格兰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开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专项审计机构,该等中介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且具备经验、专业能力,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有助于保障本次公开发行的合规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并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已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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