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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朱炳仁铜: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 8519-1300
传真:(0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朱炳仁铜”、“公司”或“申请人”)委托,作为其申请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
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

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杭州

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
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
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提及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申请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申请人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2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子公司...... 62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78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11 年 8 月公司设立,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为控
股股东;2013 年 5 月,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将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至朱军岷;(2)杭州岷红系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通过杭州岷红实施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朱嫣红、朱军岷分别持有杭州岷红 23.00%、16.71%的出资份额,为杭州岷红第一、第二大合伙人;朱军岷与閤明兰、沈薇、高玉珍、傅春燕历史上存在代持杭州岷红份额的情形;(3)余杭基金于 2019 年 5 月入股公司,持股期间享有优先分红等权利,于 2020 年 12 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朱军岷;杭州君泽于
2022 年 1 月入股公司,于 2024 年 3 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朱嫣红、朱军岷控
制的杭州军燕;余杭基金、杭州君泽涉及国资出资;(4)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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