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779 证券简称:朱炳仁铜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请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简称公公司))和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杭州朱炳仁铜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简称公《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简称公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下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下简统称公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下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和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下简统称公商业秘密)),符合简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下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人利益的其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简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下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简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下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下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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