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74781 证券简称:泰丰智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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