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74781 证券简称:泰丰智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行为,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审计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组。审计委员会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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