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四月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6-01-06-01
致: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及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 14:00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9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
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297,9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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