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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0:52:56 股吧网页版
儒海船舶: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782 证券简称:儒海船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青岛儒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青岛儒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儒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 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儒海船 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 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 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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