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公告编号:2026-020
证券代码:874782 证券简称:儒海船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青岛儒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青岛儒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儒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儒海船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
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6-02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属于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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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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