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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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芬尼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在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而言,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审核适用
指引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挂牌
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
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芬尼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芬尼股份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芬尼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芬尼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出具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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