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推荐主办券商
2025 年 6 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尼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了申请挂牌报告及股票公开转让的报告。
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对芬尼股份的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芬尼股份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中信证券与芬尼股份的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确认,中信证券与芬尼股份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芬尼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芬尼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芬尼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芬尼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芬尼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芬尼股份之间存在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证券推荐芬尼股份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芬尼股份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芬尼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监事以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4 年 12 月 12 日,芬尼股份项目经中信证券立项会议审核,同意该项目立
项。
(二)质控程序及质控意见
2025 年 3 月 17 日,芬尼股份项目小组向质控组提交质控申请。质控组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就审核过程中存疑或
需要关注的事项及发现的问题出具初步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小组根据质控组反馈的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进行了补充完善,质控组对补充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审阅,并完成了工作底稿验收。
结合上述审核情况,质控组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在质控组审核过程中,根据审核人员意见,项目小组补充完善了相关尽调程序及工作底稿,并对行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质控组对相关底稿验收通过。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芬尼股份挂牌项目拟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文件进行了审核。参与审核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为:唐经娟、郝冬、张洋、周莹、任一优、胡咏华、王勋非;其中注册会计师为:任一优和胡咏华,律师为王勋非。上述内核委员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内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外聘成员所在的机构对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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