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3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5
年 4 月 3 日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本规则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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