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 启动、中止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 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 中止条件
1、因符合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
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符合启动条件 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符合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符合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符合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符合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 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符合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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