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3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5
年 4 月 3 日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批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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