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3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5
年 4 月 3 日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
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原则。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或作出公允声明;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是否与关联方构成关联关系,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5.在 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前述第 1 至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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