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
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