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其他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的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会负责监督。会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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