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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芬尼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如有)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八)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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