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
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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