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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芬尼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芬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或股东会(或股东会、股东)做出决议(或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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