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
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
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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