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广东 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
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决策与实施。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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