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21 号
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芬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因系统原因实际披露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的《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全体股东书面确认,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公司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广
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更正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更正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部分议案名称等处的笔误进行了更正。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