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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激光”或“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审核问询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殊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修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在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关于股权权属明晰。

根据公司提交的报告,实际控制人之一郑长和所持部分股权存在诉讼纠纷。
请公司:结合资金流水核查等程序,说明诉讼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郑长和是否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权属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符合“股权权属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郑长和所持部分股权涉及诉讼纠纷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

2025年8月20日,郑长和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302民初16568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该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张莉英、周怡、周睿三原告以案外人周鸿源(周鸿源已于2022年12月去世,三原告分别为周鸿源的配偶及两位女儿)的继承人身份主张:周鸿源于2018年6月通过中间人刘国兵介绍,与被告郑长和签署《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周鸿源委托郑长和认购嘉泰激光股份2万股,每股15元/股,共计30万元,2018年半年度(10股送10股)送股后认购价格为7.50元/股,股数为4万股;2020年1月与被告郑长和签署《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周鸿源委托郑长和认购嘉泰激光股份10.2万股,共计35.21万元,同时享受2019年度10送10股红股,周鸿源、郑长和同时签署有《补充回购协议》(与两份《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合称“委托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

2025年7月,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代持的嘉泰激光24.40万股股份及孳息(2020-2025年期间分红、送配股,具体金额以嘉泰激光审计报告为准)的所有权;2.被告郑长和履行回购义务,向三原告合计支付截至2025年7月20日的回购款105.95万元,以及以65.21万元交易价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起按年化10%计算的股权收
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长和承担。

2025年9月1日,郑长和前往法院向主审法官阐述前述纠纷案件事实情况,该纠纷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真实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案件仍在法院一审审理中,尚未结案。

(二)郑长和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

1、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事实——委托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根据郑长和本人承诺及访谈,郑长和不认识前述纠纷案件的周鸿源、三名原告及中间人刘国兵,从未与周鸿源其签署过原告提交的《股票认购委托协议》《补充回购协议》,前述纠纷案件中的委托协议以及收据等仅加盖有郑长和、郑宣成的人名印章,均无郑长和、郑宣成的亲笔签字或公司盖章,该个人印章非郑长和、郑宣成所有,且与委托协议签署期间郑长和、郑宣成在银行备案的印章不符,系他人伪造。

此外,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核心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具体如下:

(1)协议中使用的郑长和身份证号系伪造,与郑长和真实身份证号不符,使用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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