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786 证券简称:嘉泰激光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8月2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8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2025)浙0302民初1656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莉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原告
姓名或名称:周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原告
姓名或名称:周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长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5、第三人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宣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年8月20日,郑长和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302民初16568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该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张莉英、周怡、周睿三原告以案外人周鸿源(周鸿源已于2022年12月去世,三原告分别为周鸿源的配偶及两位女儿)的继承人身份主张:周鸿源于2018年6月通过中间人刘国兵介绍,与被告郑长和签署《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周鸿源委托郑长和认购嘉泰激光股份2万股,每股15元/股,共计30万元,2018年半年度(10股送10股)送股后认购价格为7.50元/股,股数为4万股;2020年1月与被告郑长和签署《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周鸿源委托郑长和认购嘉泰激光股份10.2万股,共计35.21万元,同时享受2019年度10送10股红股,周鸿源、郑长和同时签署有《补充回购协议》(与两份《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合称“委托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2025年7月,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代持的嘉泰激光24.40万股股份及孳息(2020-2025
郑长和履行回购义务,向三原告合计支付截至2025年7月20日的回购款105.95万元,以及以65.21万元交易价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起按年化10%计算的股权收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长和承担。
2025年9月1日,郑长和前往法院向主审法官阐述前述纠纷案件事实情况,该纠纷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真实的。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张莉英、周怡、周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
下代持的嘉泰激光24.40万股股份及孳息(2020-2025年期间分红、送配股,具
体金额以嘉泰激光审计报告为准)的所有权;2.被告郑长和履行回购义务,向
三原告合计支付截至2025年7月20日的回购款105.95万元,以及以65.21万元交
易价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起按年化10%计算的
股权收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长和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
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代持的嘉泰公司10.2万股股份及孳息(2020-
2025年期间分红、送配股,具体金额以嘉泰公司审计报告为准)的所有权;2.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向原告合计支付截止2025年7月20日的回购款60.34万元
及以35.21万元交易价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按
年化10%计算的股权收益。(备位诉请: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被告郑长和名下10.2万股嘉泰公司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理由:2018年6月20日,周鸿源与被告郑长和在案外人刘国兵的介绍下签订《股票认购委托协议》,约定周鸿源委托被告认购并代持第三人嘉泰公司的股票2万股,每股15元/股,共计30万元。被告郑长和系嘉泰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股东,是嘉泰公司控股股东郑宣和的儿子及一致行动人。2018年8月1日,被告郑长和向周鸿源出具收据确认已于2018年6月20日收到认购款30万元。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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