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嘉泰激光: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5)第393-2号
致: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393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5)第393-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股转公司。

依据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原律师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问题 1. 关于股权权属明晰

根据公司提交的报告,实际控制人之一郑长和所持部分股权存在诉讼纠纷。
请公司:结合资金流水核查等程序,说明诉讼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郑长和是否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权属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符合“股权权属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郑长和所持部分股权涉及诉讼纠纷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

2025年8月20日,郑长和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302民初16568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该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张莉英、周怡、周睿三原告以案外人周鸿源(周鸿源已于2022年12月去世,三原告分别为周鸿源的配偶及两位女儿)的继承人身份主张:周鸿源于2018年6月通过中间人刘国兵介绍,与被告郑长和签署《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周鸿源委托郑长和认购嘉泰激光股份2万股,每股15元/股,共计30万元,2018年半年度(10股送10股)送股后认购价格为7.50元/股,股数为4万股;2020年1月与被告郑长和签署《股票认购委托协议》,周鸿源委托郑长和认购嘉泰激光股份10.2万股,共计35.21万元,同时享受2019年度10送10股红股,周鸿源、郑长和同时签署有《补充回购协议》(与两份

2025年7月,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 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代持的嘉泰激光24.40万股股份及孳息(2020-2025年期间分红、送配股,具体金额以嘉泰激光审计报告为准)的所有权;2. 被告郑长和履行回购义务,向三原告合计支付截至2025年7月20日的回购款105.95万元,以及以65.21万元交易价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起按年化10%计算的股权收益;3. 本案诉讼费由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