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93号
致: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 公司的设立...... 12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8
八、 公司的业务...... 6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72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94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7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8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0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1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10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8
十八、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110
十九、 主办券商 ...... 111
二十、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11
二十一、 结论意见...... 11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嘉泰激光、公司 指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泰有限 指 温州市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嘉泰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嘉泰激光前身
宿迁嘉泰 指 嘉泰激光智能装备(宿迁)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
江苏嘉泰 指 江苏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嘉泰 指 上海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武汉嘉泰 指 武汉嘉泰镭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已注销
嘉盛激光 指 嘉盛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
土耳其嘉泰 指 土耳其嘉泰激光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温州嘉泰 指 嘉泰激光(温州)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嘉泰 指 嘉泰激光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全资子公司
保加利亚嘉泰 指 嘉泰激光集团(欧洲)有限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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