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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嘉泰激光: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393-1号
致: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393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依据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 4
问题 2. 关于子公司 ...... 22
问题 7. 关于其他事项 ...... 42

正 文

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1)2020年11月,郑宣成将所持公司102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宙机,转让对价为22.5元/股,郑宣成将所持公司78.9474万股股份转让给财通创投,转让对价为19.00元/股;(2)2024年3月,公司以1,869.21万元回购财通创投持有公司的157.8948万股股份、以5,423.09万元回购中证投资持有的公司398.1052万股股份,并进行减资;2024年公司财务费用下降,主要是由于2023年公司计提的股权融资回购利息金额较大,2024年公司完成回购,利息支出大幅下降;(3)2024年11月,郑宣成回购上海宙机所持公司117万股股份,上海宙机将所持公司87万股股份转让给郑宣成指定的第三方兴股科技,对价为11.25元/股;(4)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截至2011年11月代持已全部解除。

请公司:(1)说明2020年11月,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2)关于2024年公司回购减资。①说明公司与财通创投、中证投资签订特殊投资条款时是否确认金融负债,财务费用列支情况及变动原因,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②结合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内容,说明触发回购条件、回购义务人、回购价格等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异议,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③说明公司减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是否通知债权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郑宣成及指定第三方兴股科技回购上海宙机所持股份的价格是否符合特殊投资条款约定,款项是否支付完毕,郑宣成与兴股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2)①,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
师核查上述其他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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