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关于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二五年八月
关于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发的《关于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仝鑫精锻”“公司”或“挂牌公司”)会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和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涉及对《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说明: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致。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含义 字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引述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内容 楷体
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1)2023 年 11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松宜煤业进行清算注
销,44 名股东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变为直接持股,此后王长宏成为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部分董监高曾在松宜煤业任职。(2)2024 年 10 月 26 日,
董事李勇等 23 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李勇控制 41.16%的表决权,2024年 12 月 21 日,上述主体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3)因出资不实、债权
出资瑕疵等,2024 年公司减资 2,320 万元。(4)2024 年 11 月 25 日,多名股
东发生股权转让。(5)王乙力为实际控制人女儿,担任公司董事,未认定其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
请公司:(1)关于松宜煤业。①说明原控股股东松宜煤业清算原因,清算程序合规性,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对于划分松宜煤业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②说明松宜煤业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共用厂房、设备、人员、技术的情况,清算松宜煤业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公司治理有效性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解除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李勇是否应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解除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系规避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3)结合公司就减资事项履行的内部审议、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情况,说明减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方就减资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 2024 年 11 月多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5)结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6 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应当认定王乙力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挂牌相关要求的情形。(6)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7)结合权属情况、债权形成情况,说明房产、债权等在入账时点是否符合资产“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标准,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入账;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房产、债权入账对方科目为“期初未分配利润(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的准确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至(6),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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