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三伊房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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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资产重组(《问询函》问题 1)...... 4
二、关于历史沿革(《问询函》问题 5)...... 21
三、关于业务合规性(《问询函》问题 6 第(1)项) ...... 45
四、关于境外子公司(《问询函》问题 6 第(2)项) ...... 54
五、关于公司治理(《问询函》问题 6 第(3)项)...... 60
六、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6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三伊房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宁波三伊房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三伊房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
于宁波三伊房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
《关于宁波三伊房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资产重组(《问询函》问题 1)
(一)关于公司收购澳伊汽车、三伊智能、香港文隆、澳洲 LYL 业务或
股权的具体情况及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有效控制的核查
1、关于公司收购澳伊汽车、三伊智能、香港文隆、澳洲 LYL 业务或股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收购上述主体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股东会决议文件、支付收购价款的相关凭证,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收购澳伊汽车、三伊智能、香港文隆、澳洲LYL业务或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收购方式 收购背景 收购价格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业务关联性 收购后对公司生产经
或协同性 营的贡献情况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澳伊汽车被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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