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6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 ......7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7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其他问题......30
第三题:《审核问询函》六、补充说明......40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的更新 ......4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4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2
四、发行人的设立 ......4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4
八、发行人的业务 ......5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7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7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5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76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76
二十三、结论意见 ......78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注册商标 ......80
附件二:发行人境内专利 ......90
附件三:发行人境外专利 ......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科州药物”)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29日出具的《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5年6月30日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对发行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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