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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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州药物”)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8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春晓路439号5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HONGQI TIAN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本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807,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对下列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80.782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80.782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关于公司董事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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