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790 证券简称:科州药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与公司章程的定义一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负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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