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4790 证券简称:科州药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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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治理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治理指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已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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