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4790 证券简称:科州药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维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股价。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
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票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如需)。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20%,若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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